对突发事件应选有利于最保护公民权益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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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3 22:18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艾福梅、田雨)“应对突发事件时更要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立法思想,在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得到充分体现。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发生突发事件时,赋予政府可采取非常处置手段是必要的;但同时,情况越紧急、越复杂,越要注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根据这一立法思想,草案明确规定政府在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过程中,要遵循“比例原则”,即政府采取措施过程中,如果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要选择对老百姓利益损害最小、最有利于保护老百姓权益的措施,如果不这样做,政府就是违法。

据此,草案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草案还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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